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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9〕94号)

发布时间:2020-02-27 23:39:51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关于扩大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发〔2018〕50号)精神,拟在全省范围内遴选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市(州)职鉴中心)以备案管理方式,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等,对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一种工作方式。

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面向本单位职工,在经省、市(州)职鉴中心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二、试点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大中型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制度,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三)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其中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或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六)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

   (七)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系统。

   三、试点标准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实施。其中成熟的可上报人社部,经人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经公布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在我省同类企业中实施,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四、试点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市(州)职鉴中心提出申请。省、市(州)职鉴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及实地考察。对审核评估及实地考察合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范围。中央在川企业在省职鉴中心备案,按照四川省统一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备案试点企业,同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统一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等级范围、评价规范。

   五、试点申请资料

   符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评价职业(工种);评价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

   (四)评价职业(工种)的题库建设情况;

   (五)与试题相配套的等级认定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六、试点认定流程

   (一)制定方案。试点企业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职业(工种)及等级、考生名册、试题命制方案、等级认定标准及方式、考场设置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考务人员信息、考务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认定计划须提前15个工作日上传到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施认定。试点企业根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实施方案,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认定工作。

   (三)质量督导。试点企业质量督导员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并将质量督导情况填写入考场记录表中,签字盖章后存入该次考核档案。省、市(州)职鉴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督导对象和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组织巡考。

   (四)结果备案。试点企业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到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试点企业应在2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及考务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的规定统一编码规则和统一样式,由试点企业用印,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管理纳入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需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制证、用印和发放。

   七、试点认定方式及内容

   (一)方式。试点企业可综合运用考评结合和技能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应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应增加综合业绩评审,考评权重由试点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二)内容。包括综合职业素养评价和职业能力考核。

   综合职业素养评价侧重于对职工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

   2.注重工作业绩评价,将岗位工作绩效作为认定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技能人才参与技改项目、创新生产工艺、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业绩成果;

   3.强化社会贡献评价,将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培训和社会化任务等方面的实际贡献纳入评审内容。

   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1)注重职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对应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2)突出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范和胜任岗位的职业能力;

   (3)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考核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应急处置技能,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八、试点组织管理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管,省、市(州)职鉴中心负责试点企业备案和业务指导、技术服务。

   省职鉴中心负责省属及以上试点企业(指在省登记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中央在川企业)的备案管理;制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命题规范,监督指导命审题工作;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范和考场设置规范,指导省属试点企业的考务组织实施;负责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认证;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以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证书编码赋值和查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制定试点企业信用评估办法,对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市(州)职鉴中心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属地市州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以及省属企业在当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备案;指导属地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负责属地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属地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九、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将试点企业及其认定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省人社厅官网和人社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按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记录。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认真履行指导服务职责,为当地试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试点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建立认定工作台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理论和实操考场网络视频监控设备与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时连接。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活动。省人社厅备案试点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市(州)人社部门监管服务。

   (四)试点企业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视情节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备案资格。试点企业内部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应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28)86113042

      联系电话:(028)86110567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28)86124871

   丁一洋   联系电话:(028)86112339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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