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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20:47:27 来源: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8]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泸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8〕3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分层分级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较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层次结构合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进一步助推全市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实施方案事宜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培育体制机制 

  (一)明确培训对象,建立选拔机制。重点将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广泛吸纳在农业领域创业兴业的返乡农民工、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城镇下乡人员等各类有志从事农业的人员加入。按照“自愿+推荐+审查”原则,采取自愿申请、村(社区)推荐、乡镇审核、县级认定的办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符合条件、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纳入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通过建档立卡、跟踪培训、系统培育,培养成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培养机制。丰富培训主体,充分发挥涉农培训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等优势资源,广泛吸纳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鼓励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智能装备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全程跟踪指导。坚持因材施教,采取模块化培训教学,重点设计农业法规、生产技术、规模经营等必修课程;结合从业背景,增加特色农业、电子商务、品牌创建等选修模式。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有针对性设置培训内容,更加注重职业素养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开展农业开发(基地管理、合同管理)、财务会计、营销策划、人力资源、领导素质等培训,及时更新惠农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以及农业发展趋势等培训内容。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相结合,以各级各类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为实训教学基地,提高参与性和针对性。延伸培训工作链条,建立起由单纯技术培训服务提升到人员选择、培训管理、推荐使用的培养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科学分级认定,建立评价机制。实施农业职业经理人分级认定制度,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统一认定标准,分别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业职业经理人进行评价,达到相应标准和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市级负责评价颁发高级证书,县(区)负责评价颁发中级、初级证书。其中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结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厅备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持证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每两年接受一次评价委员会的考核,分别对职业素养、经营规模、工作业绩和诚信等绩效情况进行动态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出具维持、提升、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决定。建立退出机制,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失信等问题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失去继续参加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资格。(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服务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及时公开农业职业经理人特长、绩效、信用等动态信息情况,促进农业职业经理人在县域、市域或全省范围内的交流聘用。支持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服务中心,为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政策咨询、相关手续办理等服务。鼓励建立和发展壮大农业职业经理人协会,促进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生产经营互助、农业精品园区建设、产品设计营销等方面交流学习。依托会计代理机构,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规范化代理服务。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指导,理清理事长、理事、社员以及农业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多头指挥,营造有助于农业职业经理人发挥才能的舞台和空间。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入户指导,为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高效、便捷、及时的科技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用活产业扶持政策 

  1.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推动服务常态化和服务获取便捷化,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组织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提供便利。农业职业经理人常年从事种养殖业生产或经营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农业职业经理人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或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符合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农项目建设,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并优先作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评选和申报对象。(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制定激发农业职业经理人对接应用科技成果主动性的政策措施,鼓励其与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合作研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提高科技对生产的贡献率。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或企业进行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金融扶持政策。切实提高农业职业经理人身份的含金量,探索对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开展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扶贫产业贷款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积极向市、县(区)两级农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荐优质农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主体的融资项目,市、县(区)两级农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农业职业经理人经营规模,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社保扶持政策。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各县(区)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按规定落实参保缴费政府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统筹地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补助,确保农业职业经理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工作,切实把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部署扶持政策,完善从业制度,开展督促指导。市、县(区)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继续用好中央财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资金,整合用好涉农资金,深入推进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探索建立健全培育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市、县两级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项目统筹整合,重点支持农业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评价管理及跟踪服务等。要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训基地建设,改善教育培训条件,提升教育培训能力,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示范推广。结合职业农民制度建设,部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要积极开展整建制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试点,加快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培育方式和制度。加大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和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定期评选农业职业经理人优秀典型,树立以农为业、以农创业标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后第30天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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