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5 21:26:21 来源: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8]31号)精神,为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农业厅起草了《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大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6月27日前反馈省农业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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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6月8日
附:
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促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8]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职业经理人,是指运营农业领域各种资源要素,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先进科学技术,专业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属于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相应条件的农业从业者,开展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考核,并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人社、财政、科技、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组成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相应级别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申请评价农业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信誉良好,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机具,示范带动作用好,积极向当地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理念。
3、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重视环保、防止污染,热爱农业事业,在当地有较好评价。
(二)指标体系:
1、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历,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原则上应分别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1年、2年、3年以上并在岗。
2、具备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规模经营水平应分别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生产经营规模相应倍数。
3、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年纯收入应分别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相应倍数,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创办或主要负责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年经营或销售收入(产值)应分别达到相应额度。
第七条 申报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申报表。
(二)新型职业农民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及个人收入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各类荣誉证书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原则上1-2年集中申报、评价一次,具体时间由各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决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县(市、区)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按照市(州)级评价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当地拟参加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的人员,并对照申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人资格和条件,并将符合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州)级评价委员会。
(三)组织评价。县(市、区)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工作,市(州)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负责辖区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工作,对相应申报材料和产业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拟评定人员名单。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结果报农业厅备案。
(四)公示颁证。各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将相应级别拟评价的农业职业经理人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动态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每两年分别对相应级别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经营规模、工作业绩和诚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出具维持、提升、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决定。
第十条 严格农业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并注销其证书:
(一)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二)领办创办或主要负责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被有关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和失信等问题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的情况。
对被取消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优惠政策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对发生本款第(三)条情况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失去继续参加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资格。
第十一条 强化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服务扶持。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要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信息库,及时公布辖区农业职业经理人动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取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级证书者享受证书颁发地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地应在本办法指导下出台当地实施细则,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考核管理和服务扶持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