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调动各地党委政府培育主体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创建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的考评激励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85505614@163.com。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28-85505661。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创建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的考评激励办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14日
附件
关于创建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的考评激励办法
(审议稿)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解决谁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问题的根本途径,鼓励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是构建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举措。为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调动各地党委政府培育主体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从2020年开始,开展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评选一批先进县(市、区)、先进农民合作社和典型家庭农场。
一、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一)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各地要把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种养大户、返乡农民工、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库。统筹实施好农民学历教育提升行动、农民教育培训工程等,努力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要围绕“10+3”产业体系发展需要,大力推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形式,增加实训化服务比重,提升培育培训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农业农村厅牵头,教育厅参与)
(二)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就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进行明确。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提出各类型和各级别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和标准。将农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健全完善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建立职业农民认定机构和专家认定评估机制,统筹实施职业农民认定、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业从业者自愿提出认定申请,承办部门按程序组织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统一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开展分级认定,一般首次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培育发展情况,逐步开展中级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农业农村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扶持办法,具备条件的市县,结合自身财政实际,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费补贴。省上将根据各地对新型职业农民社保补贴情况,在安排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扎实做好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
开展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既是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举措,又是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提升其发展质量的现实要求。已经评为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要创造条件达到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求。市、县级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制定各级创建标准。
(一)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场
1、坚持示范引领。通过持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农业〔2015〕9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川农函〔2019〕478号),做好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工作。
2、突出人才保障。优先把家庭农场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提升家庭农场主及家庭成员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水平。对新评选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农场主,进行专项培训。
3、着力规范建设。进一步完善名录库建设,所有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备案、质监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8月底前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内部管理制度,以成员大会为主的组织机构,以交易量(额)为主的盈余分配机制,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内在活力。
2、增强服务能力。坚持以农民成员为主体,服务成员为宗旨,为成员提供统一购买和销售服务。
3、促进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业,组织成员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4、提升产品质量。组织和带领成员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三、考评激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任务
考评范围包括全省183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辖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每年考评15个先进县(市、区)、50个典型家庭农场,30个先进农民合作社。
(二)组织实施及程序
组织实施:实施创建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的考评激励工作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考评工作从每年12月初开始,次年1月底结束。
考评程序:各市(州)向农业农村厅提出先进县(市、区)、典型家庭农场、先进农民合作社申请,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评,形成考评报告。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省直部门考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先进县(市、区)、典型家庭农场,先进农民合作社建议名单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由省政府命名授牌。
(三)结果应用
1、对先进县(市、区)给予以下激励:
(1)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奖补资金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方向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保缴纳等制度建设。
(2)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涉农项目资金。
2、对典型家庭农场给予以下激励:
(1)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奖补资金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方向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家庭农场扩大规模、改良品种和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产品加工、乳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
(2)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涉农项目资金。
3、对先进农民合作社给予以下激励:
(1)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奖补资金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方向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建设生产基地、仓储烘干、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产品加工、清选包装、机耕机播机收等设施设备;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质优良品种;建设营销体系、自主品牌,开展专业化服务,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引领带动能力。
(2)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涉农项目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省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分别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创建新一轮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推进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建设标准、政策措施、推进进度等。
2、强化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定期开展考评,适时通报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工作提升;省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建设,推动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上新台阶。
3、加强考评纪律。参与考评的省直有关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保证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附件:1、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标准
3、先进县(市、区)、典型家庭农场和先进农民合作社考评标准
附件1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需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具体产业规模按照川农函(2019)478号要求的适度规模标准执行。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八、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附件2
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
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正常运行,有会议记录;
三、合作社理事长是新型职业农民,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凭或相当文化程度,购买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原则上入社成员数不低于100户,其中民族地区不低于50户,农机合作社、特种水产合作社成员数不低于30户。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五、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与成员的交易量(额)高于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的60%以上返还成员;
七、年经营收入:盆中地区100万元以上,盆周山区50万元以上。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八、有注册商标或者“三品一标”认证;
九、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附件3
先进县(市、区)、典型家庭农场和先进农民合作社考评标准
一、先进县(市、区)考评标准
(一)出台相关政策。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2019-2022),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取得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取得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受聘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域的市场主体;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二)建立配套制度。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实现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是经认定具有相当于中职学历新型职业农民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占辖区内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总数比例在20%以上。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制度,对参加学历教育等提升职业农民素质的予以补助。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退出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结合自身财政实际,加强对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营造发展环境。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和完善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控等措施;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授信机制,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要求的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优先对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时调整保险费率,明确赔付认定标准,简化赔付流程。
(四)建立要素保障机制。落实用地保障,为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发展用地。执行设施农用地政策,在基本农田周边配套一定比例的非基本农田,满足设施农用地需求。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创(领)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初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农业用电用水政策。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制定章程,建立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县级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专项保障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等风险防范机制,减少或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风险。
二、典型家庭农场考评标准
典型家庭农场是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范,在本区域、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头意义,具体条件如下:
(一)素质精良。家庭农场主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获得国家、省以上荣誉证书或拥有个人农业实用技术发明专利。
(二)效益明显。有一定的产品初加工能力,有自主品牌,主要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市场竞争力较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属区域最高水平,农产品亩均收入连续3年达到2万元以上;
(三)模式先进。挖掘农业多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信息化,推行绿色、循环、高效节约、共享等新发展理念。
(四)管理规范。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场所,管理制度健全,实现生产过程溯源,财务收支记录完整齐全。
三、先进农民合作社考评标准
(一)须具备省级以上示范社;
(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需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其成员至少有2名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农民合作社中的新型职业农民均购买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农民合作社对新型职业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补助不得低于50%;
(四)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非成员农户收入40%以上,带动农户数达200户以上;
(五)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民族地区达到200万元以上),盈余达到10%以上;
(六)农民合作社年内培训成员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成员在60人以上。